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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5-11-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教育局,矿区税务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甘肃省分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兰州分行,兰州市商业银行,甘肃省农村信用联社筹备组: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关于〈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155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税机关、金融机构、教育部门要相互联系、积极协调,做好“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学生身份证明”)的发放、使用工作。

  二、国税机关要积极和非义务教育学校联系,指导非义务教育学校做好证明的填写、使用工作;非义务教育学校要按规定正确填写、使用学生身份证明,并接受国税机关的监管。学生身份证明用完后,要及时到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

  三、国税机关、开办教育储蓄的金融机构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做好《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宣传工作,重点宣传教育储蓄管理办法改变后的内容。

  四、开办教育储蓄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以上两个《通知》,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尽快告知储户并做好解释工作,妥善解决好可能出现的问题。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关于《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教育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总行:

  为贯彻落实《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2号),加强和规范教育储蓄利息所得免税管理,堵塞征管漏洞,现将《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和教育部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关于《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总行:

  为更好地执行《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实施办法》推迟至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存款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102号)的要求,向办理教育储蓄的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在2005年12月1日前继续有效。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教育厅(教委),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要切实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对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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