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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

晋国税外发[1995]96号

颁布时间:1995-12-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平朔涉外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213号《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宣传工作,争取扣缴单位的协作配合。建立扣缴义务人申请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是控制税源、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一项基础工作,此项工作面宽、量大、情况复杂,各级税务机关应予高度重视,加强宣传、作好辅导,在摸清税源的基础上,争取各扣缴单位的协作配合。

  二、准时填报、严格管理。扣缴义务人应严格按照国税发[1995]213号文件要求的时间、内容和填表说明,自1996年1月1日起逐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否则将按文件第八条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国税机关应将扣缴义务人申报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纳入涉外税收征管档案资料进行管理,作为掌握纳税人收入、核实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情况和税收检查的根据之一。

  三、各地要尽快将本通知下发到县级税务机关及其所在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代扣代缴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单位,并监督执行。省国税局要在检查涉外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的同时,对扣缴义务人申报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一并进行检查,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建议,请及时向省国税局涉外税处反映。

  《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由省局统一印制,各地依需领取。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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