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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

吉国税函[1999]56号

颁布时间:1999-08-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近来,各地询问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中,对下岗职工的问题如何处理,现明确如下:

  一、持有劳动、工会等部门核发的证件的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经营规模较小的。在经营初期,经税务部门调查,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确有困难的,可只填报税务登记表,并附上相关证明的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留存,可暂不发登记证的正、副本。

  免收税务登记费用。

  二、已从事个体经营多年,补办和重新办理下岗证明的职工,应办理税务登记证,纳入正常的征收管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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