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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晋地税所发[1998]48号

颁布时间:1998-09-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国有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的实际,现就对实行年薪的企业经营者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按照《山西省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晋劳综字[1996]194号)及其补充意见(晋劳综字[1998]189号)的有关规定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其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采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领取效益收入后,再合计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税款。税款由支付收入的企业代扣代缴。

  二、未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年薪制的国有企业和未在劳动行政部门备案而实行年薪制的非国有企业,其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得按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主动与劳动部门联系,掌握当地实行年薪制企业的情况,特别是经营者的年薪兑现情况,切实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工作。

  附件:山西省劳动厅、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对〈山西省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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