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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会员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晋地税所字[1997]34号

颁布时间:1997-06-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会员在本会入股取得的股息和红利收入,自1997年1月1日起恢复按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所字[1996]17号文件同时废止。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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