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个[1995]72号
颁布时间:1995-01-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65号文《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元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4]665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鄂地税三函发[199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我局曾以国税发[1994]089号文明确了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股息、红利的单位,亦即是股份制企业,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就地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