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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6]319号

颁布时间:2006-11-23 14:35:14.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

  《办法》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做出了具体规定,有利于加大对高收入者收入的调节力度,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有利于培养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各单位要迅速组织税政、征管、信息等有关人员学习《办法》,全面理解掌握《办法》的规定,充分认识到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做好此项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周密部署,精心组织

  各单位要认真分析本单位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需要做好的工作,预计可能发生的问题和困难,提出应对问题和困难的预案措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工作。

  三、加强宣传、优化服务

  (一)各单位要针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有关问题,通过座谈会、约谈、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使纳税人掌握自行纳税申报的相关事宜。

  (二)在2007年1季度的申报期内,各单位受理纳税申报的办税服务厅要设立专门接受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的窗口,或者放置简易快捷的接收纳税申报表设施,方便纳税人报送纳税申报表;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的办税服务厅,应开设专门受理申报补税的窗口,对申报补税提供优质快捷的纳税服务。

  四、印制报表、建立档案

  (一)市局已对总局下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见附件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见附件2)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见附件3)式样进行适当修改,各单位要及时按市局确定的式样印制申报表并发放到方便纳税人取用的场所。其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仍按市局原确定的式样印制。

  (二)申报期结束后,各单位要对年所得12 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的自行申报资料建立档案,实施后续管理。

  附件: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略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略

  3.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略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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