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地税发[1995]106号
颁布时间:1995-06-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1993]85号文件精神和市政府召集市国税、地税两局领导协调的意见。从六月一日起,全市范围内缴纳营业税和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个体工商业户由我市各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为进一步加强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征管,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税务登记和核发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税务登记是税收征管的首要环节,各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川地税发[1995]1号文件精神及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地税发[1995]9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个体工商业户的税务登记证。
对个体工商业户核发地方税务登记证,是一项难度较大的工作,各级地税机关在登记和核发证工作中,一定要耐心做好宣传。要通过核发地方税务登记证,摸清家底掌握税源分布情况,以利于加强征收管理,减少税款流失。
二、搞好典型调查,合理核定应纳税额由于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的特殊性、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上对其历来采取定期定额的征管办法,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各单位在接手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后一定要认真坚持过去行之有效的典型调查制度,要根据不同的行业和经营地段确定调查对象,利用各种渠道和方法了解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市局要求,各单位每季度调查的户数应不少于实际征管个体工商业户的2%,并以此为依据,全理地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同时,在确定应纳税额时,应坚持纳税人申报,民主评议,税务机关核定的程序,防止个人说了算。
三、实行全面申报纳税制度,不断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也是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集中体现,我市地税各单位在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中,必须按照《征管法》的要求,广泛宣传,实行全面的纳税申报制度。要求纳税人自觉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对违反者要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要通过全面实行申报纳税增强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
四、加强发票管理,规范使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发票由税务机关管理。机构分设后,我市国税、地税两局之间初步明确了各自的管理范围,各单位在对个体工商业户的发票管理中,首先要按规定,统一换发发票准购证,纳税人需要使用地税系系统管理的发票,必须凭市地税局统一制作的发票准购证,到指定地点按批准的种类、数量购买。纳税人领购的发票,限于监制地区域内使用,并按发票规定的适用范围填开,不得混淆发票的适用范围使用发票。纳税人在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证的变更、缴销手续,凡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一律按发票管理办法处理。
五、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组织,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手实践证明,在个体工商业户征管工作中,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组织,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监督、税款的征收、税负平衡及税款的催缴入库、税法宣传等都有很好的作用。各单位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起协税护税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加强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征管,及时足额地组织地方税收的征收入库。
六、规范统一税收征管资料统一规范的税收征管资料,是税务机关强化税收征管十分重要的基础,收集、整理资料更是生管工作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为了进一步规范统一全市地税系统在征管个体工商业户中的文书式样,市局参照过去的一些作法,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个体工商业户基本情况一览表”、“税额核定通知书”、“税款缴纳清册”、“停(歇)业申报”、“开业(恢复营业)申报”、“典型调查表”、“纳税申报表”(使用统一的税<费、基金>)缴纳申报表第一套七种适用于对个体工商业户税收征管资料格式,并附有填写说有及管理要求,现随文印发。各单位可根据需用量自行印制。今后市局在进行征管资料考核评比时,对个体工商业户均以此文为准。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