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地税征[1995]34号
颁布时间:1995-07-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无锡市地方税务局
各县(市)区监察局、财政局、地税局(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贯彻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经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共同研究,决定联合发文,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所有的纳税义务人,达到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的,都应主动申报纳税。是党政干部、厂长经理、党员同志、公务人员的,应带头自觉申报,做依法纳税的积极分子,
二、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按照税法规定为个人所得税法定扣缴义务人(责任落实到财会部门和财会人员)。在支付所得时,应认真执行税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三、违章处罚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规定的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 的规定处罚;偷税数额不满一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百分之十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3.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巳扣、已收税款,视同偷税,按前款有关规定处理。
扣缴义务人不扣、漏扣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赔缴。凡扣缴义务人责任部门是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的,不能参加会计先进单位和会计先进个人的评比。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采取停证、扣证直至吊销其会计证。不得参加初、高级会计师的评审。对财政拨款单位,凡查实偷逃个人所得税的,将给予减少财政拨款的处罚。
4.党政干部、厂长经理、党员同志有严重偷漏个人所得税的,除应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凡本市(城区)依法应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或单位,其1994年度与1995年上半年应缴或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均应在1995年8月底前自查补缴入库。
从1995年7月1日起,应按税法规定按月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从1995年9月1日起,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纪委、市监察局将对末履行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的个人或单位联合进行重点查处。
五、奖励制度
1.对任何偷漏税收的行为,任何公民都有权举报,受理举报的单位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2.对群众举报的案件,由市地税局按照规定发放奖金,奖励最高限额为800元。
如举报案件社会影响大,举报者贡献大,可以实施重奖。
3.对能够坚持依法做好代扣代缴工作的单位和财会人员要及时表彰和奖励,通过舆论大力宣传;其次,相应地把工作业绩记人会计人员业务档案,推荐评比先进会计工作者,优先考虑评定会计职称和聘用。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