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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省地税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二发[1995]64号

颁布时间:1995-03-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市地税局各分局、各县地税局:

  为了加强我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明确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分局、县局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清查税源税户,并尽快掌握有关情况,加强征管;

  2、对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工资费用扣除标准,我市规定为500元。对从业人员的工资费用在每人每月400元以内的,按实列支;对超出部分并入业主收入总额征税。对少数从事高科技或重体力劳动行业的从业人员,工资费用标准经市地税局审核批准,可在每人每月500元以内,按实列支;

  3、从一九九四年度起,对于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凡息红合计年利率在15%(含15%)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凡息红合计年利率超过15%的,就其超过部分,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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