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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1997]94号

颁布时间:1997-05-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发[1997]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办法》第十三条 个体户业主的费用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按省地税局苏地税发995]35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执行。

  二、《办法》第十六条 个体户一次性购入价值较大的低值易耗品,其分期摊销的价值标准和期限由主管地税机关确定。

  三、《办法》第二十一条 个体户缴纳的其他规费的扣除项目和标准,由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四、《办法》第十七条 个体户购置税控收款机支出,应出二年内予以扣除。

  五、《办法》第十九条 个体户发生的修理费用不均衡或数额较大,可在一年内(12个月)分期扣除。

  六、以往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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