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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年薪制薪酬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失效]

赣地税发[2005]154号

颁布时间:2005-12-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赣地税发[2009]104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年薪制薪酬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薪制薪酬实施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实施年薪制薪酬管理办法的企事业单位,其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通知规定。

  (一)产权明晰,事权、职权明确;

(二)内部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有规范的人员选聘制度,民主监督机制完善;

(三)建立科学规范的年薪运行机制,使实行年薪制人员的薪酬与责任、风险相一致,与业绩挂钩,激励与约束相统一;

(四)年薪薪酬只在对于单位经营负有重大责任和影响的领导班子(决策层人员)中实行;

(五) 制定年薪制薪酬管理办法,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并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二、年薪制薪酬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

  实行年薪制的企事业单位经营者的薪酬一般分为年度薪酬和任期中长期激励。年度薪酬由基薪和绩效薪酬构成。基薪是企事业单位经营者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本企业的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不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绩效薪酬以基薪为基数,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按有关规定计算并一次性提取,一次性兑现或采取部分延期兑现方式。

  (一)实行年薪薪酬管理办法的企事业单位经营者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二)实行年薪制的企事业单位经营者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符合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赣地税发[1999]139号文件有关规定的范围、标准的,不纳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他均按通讯补贴所属月份,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实行年薪制薪酬的企事业单位经营者从年薪收入中转入的风险基金(因经营者决策失误或因经营不善给出企业造成损失的,按照损失额的一定比例扣减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的提取和兑现周期一般以签订的合同有效期为周期,一般超过一个纳税年度)或延期兑现的绩效薪酬时,在计提时不计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在其兑现取得所得时再按税法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四)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实行年薪制薪酬管理办法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每月取得基薪,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补贴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单位代扣代缴。

  2、企事业单位经营者根据考核结果,取得绩效薪酬、“双薪”(按国家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一个月的工资)、全年一次性奖金时,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具体按《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每一个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但对实行年薪制的企事业单位经营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或兑现的绩效薪酬可合并为一次计税。

  三、有关要求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与各级国资委、经贸委、行业办等职能部门和实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薪酬管理办法的企事业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有关涉税信息,积极做好纳税服务和个人所得税法宣传工作,取得纳税人的支持和配合。

  (二)各级地税机关按照《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加强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赣地税发[2003]72号)的要求,将实行年薪制的企事业单位经营者列入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范围,建立重点纳税人档案,实行户籍式管理。及时掌握实行年薪制薪酬管理办法的企业单位经营者的收入来源渠道、收入项目、收入方式,定期分析纳税人和代扣代缴单位填报的基础信息、纳税申报和代扣代缴税款等资料,对异常情况及时调查、取证、分析。对未按期申报或申报不实以及未按要求报送有关纳税资料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对其纳税情况依法进行检查,对有偷逃税嫌疑或涉及举报案件的,严格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情况反馈给国资委等有关职能部门,同时上报省地税局。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征管办法。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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