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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填报工作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0]388号

颁布时间:2000-11-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税函[2000]75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填报工作的通知》,通报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填报工作情况,就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从我省前一阶段实际情况看,一部分单位报表报送及时,数据准确,分析质量高,特别是武汉、十堰、咸宁、潜江等地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特提出表扬。但也有部分单位填报质量不高,在相当程度上直接影响了报表的汇总和参考价值,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报送不及时,个别地区报送滞后达10余天之久;二是报表中数据不准确真实,缺乏合理性;三是数据填报不完整,个别单位相当栏目都未填报;四是分析质量不高,情况分析简单。为进一步提高报表的填报质量,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根据总局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填报报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报表的填报工作。各地应按照鄂国税函[2000]207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报送〈储蓄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紧急通知》及本通知的要求,认真作好报表的填报工作,保证报表数据准确、项目齐全、报送及时。

  对各地报表填报工作情况,省局严格按照鄂国税发[2000]168号通知要求,进行考核评比。

  二、各地在上报的同时需通过广域网传送报表。表样为省局FTP服务器“CENTRE\所得税”目录下“利息税报告表。XLS”文件。各地在报送纸质报表的同时报送电子文件,通过广域网传送至省局“CENTRE\所得税”目录下各地市州目录。

  三、报表应填报扣缴义务人季度所属月份实际申报数据,如三季度报表应填报7、8、9月份的申报数,四季度的报表应为年度报表。

  四、报表金额单位为“元”。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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