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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地税政四字[1996]31号

颁布时间:1996-01-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各行署、市、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皖地税政四字(1995)384号已转发]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的

  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目的是进一步增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意识,全面、真实掌握个人收入情况,为逐步推行“双向申报”、实现源泉控管奠定基础。

  二、步骤和方法

  1、试点阶段。鉴于目前的实际情况,从今年元月1日起至年底,各市、县(市)可按照点面结合的原则,集中在收入较高的金融、电力、外贸、邮政电信、烟草、广告、事务所、新闻出版、农资、科研等行业中选择1—2个行业试点,也可选择所在地的2—3户骨干企业作为试点单位,条件成熟的可扩大试点面。

  2、全面申报阶段。要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试点经验;制定全面实施方案,到1997年,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全面申报。

  三、基本要求

  1、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进行广泛完全发动,把《通知》即发至各扣缴单位,明确法律责任。

  2、加强对申报工作的领导。各征收机关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抓,没有个人所得税征收机构的要明确专人,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

  3、扣缴义务人必须按时据实申报。扣缴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扣缴责任人,其财务负责人、支付人为办税人员,由扣缴义务人指定。扣缴单位各支付个人收入的负责人,在支付后要填制“个人收入明细表”报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在月终7日内汇总本单位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报当地地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将其报送的个人收入明细表视同税收征管资料管理。

  4、扣缴义务人和办税人员对《通知》和个人所得税法要人手一份,认真学习、贯彻。扣缴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办税人员共同对申报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申报不实或不申报的,按《通知》第八条规定处罚。

  5、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由省局按统一格式印发,请各地、市于2月10日以前将所需表格数量报省局税政四处。

  6、各地要将本地区试点行业和单位于2月10日前逐级报省局备案,其试点情况由地(市)局综合后按季书面报省局税政四处,省局将根据各试点单位的申报、代扣代缴和纳税档案管理等情况评出前10名,并适当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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