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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如何计征税款问题的批复

云地税发[1998]167号

颁布时间:1998-04-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执行省地税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报告》(滇保寿发[1998]129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公司意见,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地税发[1998]76号通知精神,为调动大多数营销员的积极性,并考虑到基层工作人员的可操作性,对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应征收的各项税收一律按营销员当月所得的佣金收入为基数计征。具体征收标准为:

  (一)月佣金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含4000元),营业税(含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率为城市5.5%;县城和建制镇为5.4%;农村为5.2%,(下同)。个人所得税税率为5%,两项税率合计为10.5%;

  (二)月佣金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营业税(含附加)税率为5.5%,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2.78%([100-5.5%(营业税及附加)-15%(扣除费用)-20%(扣除标准)]×20%(税率))两项税率合计为18.28%,以上税额均由营销员承担,保险公司为代扣代缴义务人,由保险公司每月按人计算出税款后,汇总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缴纳。

  二、保险公司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支付给营销员的奖金、奖励等,应按支付当月计入营销员当月佣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各地、县地方税务局在执行省地税局云地税发[1998]76号通知的同时,可参照上述计征办法征收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收入的各项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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