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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湘税函[1994]135号

颁布时间:1994-05-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税务局

各地、州、市、县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94]财税字第0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期初进项税额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由各地、州、市税务局严格按照本通知所附表样统一印制,并迅速发放到各县、市税务局(分局)。

  二、《申报表》由各县、市税务局(分局)负责审批。审批时应在《申报表》的“县、市、分局审批意见”栏内注明审批的“准予抵扣的已征税款”金额(用大写)。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凡在今年一季度动用了年初存货的,应填报《申报表》。

  各县、市税务局(分局)应及时对其补办一季度动用库存、准予抵扣的已征税款的审批手续。

  四、各县、市税务局(分局)应按季汇总已动用年初存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户数、审批的准予抵扣的已征税款金额,并于季度终了后次月20日前报送到各地、州、市税务局;各地、州、市税务局汇总后于季度终了后次月25日前报送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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