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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8]224号

颁布时间:1998-08-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8]10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对今年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做如下部署,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的时间专项检查的时间定为9月1日至11月30日。专项检查分为宣传发动、自查自纠、抽查(交叉检查)和总结整改4个阶段进行,每个阶段所需时间由各地、市依实际工作量具体确定。

  二、检查的医点

  1.高收入行业。如:演出市场、广告市场、建筑安装业、金融证券业、保险业等。

  2.高收入个人。如:特种消费行业的临时服务人员所得;个入境外所得;个人承包所得;名演员、名运动员、特殊技能者等。

  3.各地、市可根据本地情况确定检查范围,专项检查面要在50%以上。

  三、几点要求

  1.纳税人偷逃税额达到2万元、扣缴义务人偷逃税额达到5万元的案件,应上报省局备案。

  2.各地、市税务机关应将专项检查中查补的税款和罚款的数额于12月底前电话或书面报告省局。

  3.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地、市税务机关要将汇总后的书面总结报告和《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汇总表》(表格横栏放大一倍)于次年1月底以前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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