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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问题的通知

黑税联字[1996]12号

颁布时间:1996-07-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税字[1996]4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对我省计税工资标准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由人均500无调整为550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放工资高于计税工资标准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扣除;低于最高限额的,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二、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可结合本地企业实际情况,在规定标准内制定本地区企业计税工资标准,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备案。

  三、个别地区或行业,需提高计税工资标准的,由地市局或省行业主管部门报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审核后,报财政部审定。

  四、调整后的计税工资标准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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