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1998]162号
颁布时间:1998-08-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征防洪保安费的决定》(桂政发)[1996]102号)第一条 第(二)款规定,凡在固定工资收入的职工,按月工资收入分档次一次性征收防洪保安费。月工资收入在250元以上,400元(含400元)以下的,每人每年征收40元;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征收60元。经研究,对职工个人按上述规定的标准缴纳的防洪保安费,在缴纳的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