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函发[1995]142号
颁布时间:1995-11-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柳州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柳地地税发[1995]131号)收悉。关于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征税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计征方法,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89号文第十三条 规定办理。
二、"属于数月的奖金"仅限于季度奖、半年奖和全年奖(年终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仅限于年度的加薪和劳动分红。
三、对个人分几次取得属于同一年度的年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应将几次全部所得合并后,在最后一次所得的发放当月,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89号文第十三条 规定计税。对以前数次已计征的个人所得税,可视同预缴税款,在最后一次所得发放后,合并几次全部所得计税时多退少补。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