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地税发字[1995]90号
颁布时间:1995-05-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地方税务局
一、关于纳税人。私人诊所经营者及其聘雇人分别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诊所经营者所得和聘雇人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项目。私人诊所经营者所得按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可按月预征,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聘雇人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扣缴义务人。私人诊所经营者为其聘雇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其代扣代缴受雇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四、私人诊所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成本、费用、收入等财会资料,准确提供应纳税所得额。对帐簿木全或不能准确提供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上述规定适用私人办学、私人办班等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