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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发字[1995]95号

颁布时间:1995-05-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广泛开展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宣传工作,并加强对代扣代缴办税人员的业务辅导和培训工作。

  二、个体户聘雇的自然人(如歌手、乐手、厨师、理发师等)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税务局可委托个体户代扣代缴。

  三、各地在实际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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