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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等关于做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甘地税发[1998]40号

颁布时间:1998-08-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纪委、组织部、监察局、人事局、地税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近来,一些地区反映,我省的部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认真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对扣缴工作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甚至有的单位不扣和少扣税款,拒不与地税机关签订《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责任书》,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据扣缴检查统计,我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与地税机关建立扣缴关系户分别为431户、785户,仅占应建立扣缴关系户的9%和3%,大大低于企业和个体户的水平,影响了全省扣缴制度的贯彻落实。为认真执行税法,切实做好我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树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良好形象,进一步推动全省代扣代缴工作的开展,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税法,严格履行扣缴义务,主动与当地主管地税机关联系配合,按税收规定办理扣缴手续,并指定专人负责代扣代缴事宜。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认识,学好税法,以身作则,带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扣缴税款的培训、辅导,提高办税人员政策水平,特别是对本地未建立扣缴关系和扣缴不实的单位,要集中进行重点培训。主管地税机关要积极帮助没有建立扣缴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尽快签订《扣缴责任书》,明确扣缴责任;并正确计算应扣税款,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三、各主管地税机关对本地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代扣代缴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税款,确保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对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的研究解决。

  四、凡不依法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如不扣和少扣税款,造成税款流失,一经查出,除按税法规定补交税款和罚款外,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还要对单位领导和经办人员进行违纪处理,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五、各级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要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及纳税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领导要亲自过问,安排部署,抓紧抓好。按照中共中央中办发[1995]8号文件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保持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此项工作作为考核任用干部的一个条件,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本地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收入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支持、协助地税机关做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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