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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以个人所得税为重点的地方税收专项检查的通告关于开展以个人所得税为重点的地方税收专项检查的通告

鲁地税发[2005]14号

颁布时间:2005-03-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2号)要求,为严厉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省地方税收秩序,保障税收收入稳定增长,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2005年度以个人所得税为重点的地方税收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部分高收入行业、外籍人员及其他高收入阶层个人所得税

  1、电力行业。包括供电局、发电企业、电网公司及有关从事电力生产、输送、分配、售电等单位。

  2、电信行业。包括中国网通、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铁通、中国电信等所属各类电信公司。

  3、烟草行业。包括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烟草公司及所属生产、购销等企业。

  4、银行业。包括各类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投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单位。

  5、证券行业。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单位。

  6、保险行业。包括各类保险公司以及从事保险代理、咨询等保险辅助服务公司等单位。

  7、房地产业。包括各类从事房地产拆迁、开发、物业管理、营销代理等单位。

  8、航空运输业。包括从事航空运输、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的各航空公司、包机公司、民航管理、机场、航站等单位。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27号)确定的所有外籍人员、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的个人所得税缴纳及代扣代缴情况比照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检查方案执行。

  10、其他高收入阶层。包括个体、私营、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等。

  (二)饮食业、娱乐业

  全省范围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各类饭店、酒店、餐厅等企业;经营夜总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以及提供游戏、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等娱乐活动的场所;兼营饮食、娱乐业的各类宾馆、招待所、渡假村、疗养院、培训中心、接待处等单位。

  (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全省范围内的有色金属以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企业;水泥生产、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纺织、造纸、化工、医药、非金属矿物制品、机械设备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企业;蒸汽、热水生产企业;煤气生产和供应(含天然气)企业;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企业等。

  二、检查年限

  (一)对部分高收入行业、外籍人员及其他高收入阶层个人所得税,一般检查2002年至2004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缴纳及代扣代缴情况。有涉及以前年度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以前年度。

  (二)对饮食业、娱乐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地方税收专项检查,一般检查2003年至2004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以前年度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以前年度。

  三、方法步骤

  (一)为增强税收专项检查的针对性、实效性,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依法诚信纳税,本次专项检查将采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查自纠与地税部门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二)本次税收专项检查自3月开始,12月上旬结束。3月份为自查自纠阶段。各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按照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各项税款的申报缴纳情况、代扣代缴情况、代收代缴情况等进行自查,并自行申报补缴应缴未缴、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各项税款。

  4月至11月为检查实施阶段。各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查的基础上,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并实施重点检查。

  四、相关法律责任及权利义务

  (一)对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间内自查自纠,主动申报补缴各项税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可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处理时将予以考虑。

  (二)对重点检查期间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将区别以下情况,分别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处理。

  1、对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对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抗税行为,除由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6、对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外,应当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的规定,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7、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它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有权控告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欢迎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协税护税,积极主动地通过举报电话、信函、12366纳税服务热线、山东省地税网站等渠道向各级地税机关举报涉税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并为其保密。

  全省地税系统涉税违法举报中心举报电话: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0531-2613775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0531-2027375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0532-6676160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0533-3184505

  枣庄市地方税务局:0632-3341840  东营市地方税务局:0546-8330438

  烟台市地方税务局:0535-6631799  潍坊市地方税务局:0536-8289812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0537-2086226  泰安市地方税务局:0538-6138572

  威海市地方税务局:0631-5272568  日照市地方税务局:0633-8796060

  临沂市地方税务局:0539-8123662  德州市地方税务局:0534-2386242

  菏泽市地方税务局:0530-5928231  聊城市地方税务局:0635-8274649

  莱芜市地方税务局:0634-6269793  滨州市地方税务局:0543-3387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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