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监督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党员、干部带头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鲁地税二字[1997]153号

颁布时间:1997-07-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监督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县(市、区)纪委、组织部、监督局、人事局、地税局、省直机关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由于各级党政领导重视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以及社会方方面面的关心、理解和支持,使广大人民群众依法纳税意识不断加强,但仍有一些人不能做到依法纳税。为了通过党员、干部依法纳税的模范使用,带动全社会纳税风气的根本好转,保证国家个人所得税法的贯彻执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矛盾,促进社会安定。现就党员、干部带头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自觉纳税意识。目前,我国社会分配的格局发生了较大变化,公民个人收入渠道增多,收入水平差距拉大,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比较悬殊,对此,社会各界反响强烈。因此,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不仅具有经济意义,也有政治意义。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对此要有足够的认识。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增强自觉纳税意识,带头守法,依法纳税,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监督,以实际行动维护税法的尊严,做依法纳税的模范。

  二、自觉执行税法,主动申报收入和纳税。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自觉执行个人所得税法,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如实申报自己的各项应税收入,自觉主动依法纳税。同时要经常教育、督促自己的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依法纳税。

  三、严禁各级领导干部在个人所得税问题上开口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规定。”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这个规定,不得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开口子,影响和干扰税务机关的正常征管工作。凡在个人所得税问题上开口子的,税务部门有权拒绝执行,如果对税务部门进行打击报复者,要进行严肃处理。

  四、严肃处理党员、干部违反税法的行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违反税法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严肃查处。对有关当事人先由税务机关按税收规定处罚,并由税务部门及时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送“党员、干部税务违章情况反馈卡”(以下简称反馈卡,表式附后)及有关详细材料。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违反税法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为了把党员、干部带头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落到实处,由省地税局负责定期召集省纪检、组织、监察、人事等部分有关售货员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并通报党员、干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共同研究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措施和办法。

  各级纪检、组织、监察、人事、地税部门要加强相互联系和配合,采取了有力措施,把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做得更加深入扎实。

  附件:

  1.党员干部税务违章情况反馈卡(略)

  2 .联席会议成员名单(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