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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1997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鲁地税二字[1997]130号

颁布时间:1997-06-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税发[1997]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7年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局确定在今年第三季度开展全省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具体安排如下:

  (一)检查的时限检查工作自7月1日开始,9月30日结束。

  (二)组织领导为搞好这次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省局成立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要求各地也要成立由分管局长挂帅,所得税和其他有关部门联合组成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并抽调业务能力强,政策水平高的同志负责专项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检查重点重点检查1997年以来和1996年未检查的行业和单位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实行重点检查。特别要着重对行政事业单位,涉外企业,律师、审计、会计、税务等事务所和个人办学、美容、美发、厨师、歌厅、舞厅的演艺人员和个体业户等高收入者进行检查。

  (四)专项检查划分组织宣传、自查申报、重点检查三个阶段进行。各地要集中时间、集中人力对确定的重点查深、查透。对涉外机构和人员检查时,一定要严格执行涉外税收检查规程,按税收协定和有关规定处理税收问题。对查出的大案、要案要及时处理,一些典型案件要向社会曝光。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对举报案件及时查处。检查结束后,各市、地要认真总结经验,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控管漏洞及时整改,进一步促进个人所得征管水平的提高。

  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和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报告汇总表,请于10月31日前报省局二处。

  省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将抽调部分市、地专项检查办公室的人员,对各地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专项检查结束后,将对成绩突出的县以上单位和个人及扣缴义务人予以通报表彰。

  附件:1.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人员名单(略)

        2.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报告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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