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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二字[1996]21号

颁布时间:1996-12-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9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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