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地税发[1996]211号
颁布时间:1996-06-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实施以来,省局先后制定了《云南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实施办法》(云地税发[1995]190号),各地贯彻后收到了一定效果,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为进一步搞好我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切实加强源泉控管,现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部分特定收入项目个人所得税管理。
(一)娱乐业、餐饮业、美容美发业、广告业、经纪业、律师所等雇用的员工,凡采用提成,分成等形式为主取得报酬的,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报酬的单位代扣代缴。
(二)凡从事各种文体演出(包括专职演出和业余演出)和录音、录像、拍摄影视剧等而得报酬的演职人员(包括演员、编导、灯光、音响、化妆、设计、美工等与演出有关的人员以及节目主持人),其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报酬的同时依法代扣代缴。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向演出经纪机构和影视、音像制品制作出版机构或个人发放《演出经营许可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和《制作许可证》时,请将演出经纪机构和影视、音像制品出版制作机构的名称、住所、法人代表(负责人)等情况抄送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每次演出活动应由领取《演出经营许可证》的演出经纪机构持《申请演出登记表》和演出合同、演出计划(时间、地点、场次)等材料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并在每次演出两日前将上述有关材料复印件报送演出经纪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非演出经纪机构举办的无营业收入的演出活动,主办单位须在演出开始五日前将演出活动的财务预算情况和支付演职员报酬情况报送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并据以扣缴个人所得税。
影视、音像制品制作,出版机构须在每一作品制作开始七日前将作品制作预算、聘用演职员的合同、报酬分配方案等与纳税有关的材料报送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支付给演职员的报酬,由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以转帐形式。通过演职员所在单位或者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支付的,由承办演出活动的演出经纪机构报经主管地税机构确认后即以上述单位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演职员按规定上缴给单位和文化行政部门的管理费和收入分成,经主管地税机关确认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外地演员来我省从事文艺、体育表演的,由举办单位、经纪人在申报“演出许可证”之前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事项,并由承办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演出团体来滇演出不提供演职员报酬分配情况或提供情况明显不实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支付总额核定附征率,实行一次性扣缴。承办单位或演出场所组织接待无“演出许可证”或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的外地团体、个人从事演出活动而造成偷漏税的,由承办单位和演出场所补缴个人所得税,并予以处罚。
(四)宾馆、饭店、餐厅中的厨师个人所得税,实行由聘用单位定额代扣代缴办法。
(五)国合医院医务人员个人所得税,实行单位代扣代缴和个人申报相结合的办法;国合医院“引医进院”人员和非国合医疗诊所医务人员实行定额代扣代缴。
(六)美容、美发行业的技师个人所得税,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客额,或按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具体由聘用单位或个体户代扣代缴。
(七)建筑业包工头,由发包方在支付发包工程款时,按发包工程总价款的1- 1.5%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事零星建筑、安装、装饰工程,必须到工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换开正式发票,并按报酬所得随票附征个人所得税。企事业单位和私营个体户支付上述劳务报酬未取得正式发票的,由企事业单位和私营个体户补缴个人所得税并处予罚款。
(八)个人从事业余讲学、讲课取得的报酬,由支付单位按5%先行代扣代缴,每月终了纳税人向本单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补。
(九)个人出售本人书画、文学作品手稿、影视、录音录像原版的,凡通过商店等经营场所销售的,不论是购销还是代销,均由商店经营场所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十)个人转让专利和非专利技术所得,凡是通过技术市场成交的,由技术市场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未经过技术市场成交的技术转让所得,以及其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由支付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支付方在外地的,由取得收入的个人自行申报缴纳。
(十一)个人房屋出租(包括公房使用权出租),均由承租单位和个人在支付租金时,按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未代扣代缴的,由承租者补缴。
(十二)企事业单位举办各类有奖活动,举办者必须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有关方案,并按设奖总额预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未代扣代缴的,由主办单位补缴。
本地企事业单位为外地企事业代理兑现有奖销售商品,其代理兑现单位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
企事业单位为各种有奖活动提供实物奖品的,由提供奖品实物的单位按该实物市场零售价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云地税发[1995]189号文件中关于对我省部分行业中的个人收入实行核定税额的办法,仍继续执行。但各地应加强调查研究,根据纳税人的收入情况定期调整定额,既保证税负基本公平,又能真正起到增加税收收入和调节个人收入的作用。
三、为有效防止税款的流失,在下列情况下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代扣代缴义务人交纳税款保证金:
(一)外地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本地举办文艺演出、体育表演的;
(二)外地企事业单位在本地举办各类有奖活动的;
(三)扣缴义务人无工商执照,无固定住所,无固定或经常性收入,以及不能提供纳税担保,有可能造成税款流失的。
(四)纳税保证金数额为预计应纳税额的1-1.5倍。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按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款清结手续,并退还保证金;逾期未办理税款清结手续,地方税务机关有权以保证金抵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