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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7]284号

颁布时间:1997-09-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1997]1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7]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7年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个人所得税既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税种,也是潜在发展的税源,各级地税部门应高度重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有针对性地继续强化税法宣传教育,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全民纳税意识。同时,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各项征管制度,切实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二、各地要认真抓好代扣代缴制度的落实工作,广开信息渠道,掌握扣缴义务人的情况,建立扣缴义务人档案,落实申报制度,做好扣缴的辅导、培训,加强扣缴检查,推动我省扣缴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各地要加强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省局决定,今年十、十一、十二月份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一次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组织落实。为保证这次专项检查的质量和效果,各地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82号)文件的规定分阶段进行,并要确定每一阶段的工作重点。对查出的违法问题,要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原则处理,即:自查自纠从宽,只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一般不处罚;被查出的处理从严;屡犯从重处理。对个别典型或重大案例,要公开曝光,以震慑违法者,教育广大纳税人。

  此外,各地要把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同整改建制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积极发掘日常征管当中的薄弱环节,并采取相应的解决办法。专项检查结束以后,应按规定要求进行书面总结,并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报告表及演出市场、广告市场、建筑安装等三个行业的具体检查情况和材料,一并于1998年2月15日前报送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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