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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8]130号

颁布时间:1998-05-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万县、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1.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8号 1997年12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和单位来文、来电请示,要求对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执行的要尽快纠正。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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