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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个人所得税举报制度》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7]17号

颁布时间:1997-04-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湖南省个人所得税举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湖南省个人所得税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举报工作,依法惩处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依照本制度向湖南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举报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第三条举报人的人身权利和其它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对举报人打击报复。

  第四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电话举报、当面举报和信函举报以及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的举报。

  第五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为举报人提供便利条件,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应设置举报专用电话,并公布电话号码,设立举报信箱,建立专门的举报接待场所,负责办理举报工作。

  第六条举报人在举报时应尽可能详实地说明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以及举报的主要违法、违纪事实和主要证据等。

  第七条对举报人应提倡使用真实姓名,不愿公开自己姓名的,应遵循举报人的意愿。

  第八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设置专门的举报登记簿,由专人保管,接受任何形式的举报都必须作文字记录,安排专人落实。

  第九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举报信函应按规定程序分别处理或移交下级承办。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以及其他省、市转来的举报信函,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处理。

  二、对省地方税务局、市(地、州)委、市(地、州)政府以及其他地市转来的举报信函,由市(地、州)地方税务局负责处理。

  三、对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县(市)委、县(市)政府以及其他县(市)转来的举报信函,由县(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处理。

  对举报人要求不下转的举报材料,哪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受理,就由哪一级负责处理。

  第十条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举报案件,下级机关做出处理后,应向交办机关报告处理结果,上级机关对报来的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核,对处理结果没有异议的,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结案;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意见或建议,通知承办机关进一步调查后重新处理,承办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办理举报偷逃税案件时,必须严格保密。

  一、接受当面举报应在专设的场所进行,专人接待,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和询问。

  二、对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及举报内容均应严格保密,严禁向被举报人及其他无关人员泄露。

  三、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举报信件。

  四、需要向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核实情况的,应在不暴露举报人情况下进行。

  五、宣传报道及奖励举报人,除征得举报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单位、姓名。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第三条的被举报人和违反第十一条的有关责任人员,要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实,税务机关可酌情对举报人给予奖励。有重大贡献的,要给予重奖。奖金从今人所得税专项征管经费中开支。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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