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财税[1995]所字第335号
颁布时间:1995-08-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省地方税务局、征税中心、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征税中心、洋浦财税局:
为了加强我省服务行业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服务行业服务人员取得的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服务行业[指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俱乐部、咖啡厅(屋)、啤酒屋、酒吧、保龄球馆(场)、贵宾厅、桑拿(蒸气)浴室、保健按摩中心以及发廊、美容中心、酒店、饭店等娱乐场所]的服务人员[指上述场所内从事服务,并由服务对象(或通过经营单位)支付其所得的各类从业人员,以下简称服务人员] 的服务酬金或小费,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属于应税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凡为这些服务人员提供服务场所的经营单位,是其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三、由于服务人员的报酬所得具有不确定性,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主管税务机关采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进行征收。
四、应纳税所得额和征税定额标准如下:
1.每月所得额不超过1200元(含1200元,按每人每天服务收费不足40元计算)
免征个人所得税。
2.每月得额1200元以上,不足3000元(按每人每天服务收费40元以上,不足100元计算)的,每月每人应纳个人所得税100元。
3.每月所得额30O0元以上(含3000元)不足6000元(按每人每天服务收费100元以上,不足200元计算)的,每月每人应纳个人所得税20O元。
4.每月所得额6000元以上(含6O00元)不足9000元(按每人每天服务收费200元以上,不足300元计算)的,每人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300元。
5.每月所得额9000元以上(含9O00元,按每人每天服务收费300元以上计算)的,每人每天应纳个人所得税400元。
五、服务人员的应税所得额和在每一经营场所服务人员的常月人数,由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经营场所等级、档次、地点和经营规模等具体核定。
六、针对服务人员服务性质的流动性和隐蔽性,同一辖区的各主要税务机关在具体征管时,要加强协调,注意平衡税负定额,以利同一地区税收政策执行的统一。
七、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在次月的七日内缴入国库。
八、对依法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人,税务机关按其所扣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如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除由其补缴应扣未扣的税款外,税务机关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九、从事服务行业的经营单位要与税务机关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共同抓好对服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工作。
本通知自八月一日起执行,各市县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组织力量,深入到上述各经营场所进行调查摸底,核定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人数和税额,把应收的税款及时收缴入库,各地要将贯彻落实情况于9月10日前向省财税厅所得税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