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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琼财税[1994]所字第284号

颁布时间:1994-05-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各市、县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45号文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实施个人所得税法后,与原个人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一些政策衔接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于按照国发(1993)7号《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精神,实行工资制度改革,于1994年补发的工资,应区别不同的情况征税。属于补发(1993)第四季度各月的工资,应与原发工资合并征个人收入调节税,按“个人所得税”科目入库;属于1994年的工资,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未纳入工资总额的原补贴、津贴差额部分,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于1994年1月1日后取得属于以前年度的应税所得,应按所得税所属期限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计征税款。

  三、对于查出的属于1994年以前年度的应税所得,应按其所属时期的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补征税款和进行处理。

  四、对属于按查账征收办法征收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其1993年度应纳的所得税,应按照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五、对于私营企业1993年及以前年度未分配的税后利润,应在199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并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仍不进行分配的,其未分配利润的50%视同用于个人消费,并按40%税率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按“个人所得税”科目入库。

  六、1993年12月31日以前国家统一税收政策已明确规定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债券,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支付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省厅琼财税[1994]所字第145号文第一条 第二款中的“其他行业”包括建筑安装业。

  特此通知,请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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