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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财税[1996]所字第92号

颁布时间:1996-03-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省地方税务局、征税中心,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征税中心、洋浦财税局:

  1995年,我省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为再创佳绩,根据我省1996年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计划安排,今年第一、二季度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要在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基础上,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要强化个人所得税法的宣传工作。个人所得税关系到国家与个人之间利益分配的调整,它直接涉及个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各地税务部门要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宣传教育工作,长期不断地采用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活动,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法辅导,讲清应纳税款的具体计算方法和代扣代缴的操作程序,使税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继续完善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制度。在过去的一年里,我省各地税务机关为完善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制度做出很大的努力,绝大部分的行政、事业单位均能依照税法规定,认真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但是,也有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至今仍未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但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而且给社会及正常的纳税秩序带来很大的影响,因此,各地税务部门必须认真抓好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不断落实和完善征管措施,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的支持,坚决打击偷漏税行为,对拒不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及有关人员,要按照《征管法》的规定,严肃处理,并适时给予曝光。

  三、抓紧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所得税的清算工作。现阶段是承包、承租经营者的利益结算、兑现阶段,各地必须抓紧时间认真搞好调查摸底工作,切实掌握本地区承包、承租经营情况,努力做好对承包、承租纳税人的法制宣传工作,使其明确权利及义务,把税收政策贯穿于发包(租)、承包(租)经营活动的始终,并配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一并清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租)经营者的个人所得税。

  四、进一步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各地务必认真核查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应税收入,尤其是核查春节前后,包括元旦、春节、元宵等传统节日所集中发放的年终奖金、补贴、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等个人所得部分。对支付给个人应税收入达到纳税标准而没有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除依照税法规定追补应扣未扣的税款以及给予罚款外,其支付给个人所得部分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相应地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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