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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琼财税函[1994]所字第187号

颁布时间:1994-11-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省地方税务局、省征税中心、省大检查办、各市、县财税局、征税中心、大检查办、洋浦财税局:

  自今年实施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以来,中央领导同志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十分重视,各级政府加强了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领导,各市、县税务机关采取了一系列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措施,税款入库呈逐月增长趋势。但是,由于目前对个人收入特别是工资以外的收入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加之征管制度及措施还不尽完善、配套,税款流失仍是相当普遍。为了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发[1990]215号文件精神,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是今年税收大检查的重点之一。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不仅具有重要的财政意义,更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税务机关要把个人所得税检查视为所肩负的社会责任,应着力抓好,为平抑收入分配矛盾,保证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各市、县都要以税收大检查为契机、大造舆论,进行广泛宣传,切实打好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攻坚战。

  二、各市、县税务部门要认真部署这次专项检查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主动争取地方党政领导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要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组织强有力的征管力量。投入专项检查。

  三、检查的内容和重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检查所有纳税人纳税和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情况。要把工资外的个人收入和各种形式的劳务报酬,各类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作为检查的主要内容,特别是要把各类公司、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大户以及其他高收入者作为检查重点,检查其支付应税收入的代扣代缴情况及申报纳税情况。对重点纳税人、重点扣缴义务人,集中力量进行检查。

  检查时间从十一月份开始至十二月底结束。

  四、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偷漏税案件要及时处理。

  处理的原则是: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对被查出的偷漏税案件,除追缴税款外,并依照征收管理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五、整个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市县要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写出书面材料连同“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报告汇总表”于明年1月5日前上报省厅所得税处,以便及时组织经验交流,促进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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