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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财税[1994]所字第716号

颁布时间:1994-12-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省地方税务局、征税中心,各市县财税局、征税中心,洋浦财税局: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由于种种原因,在执行政策上出现一些偏差和不够明确之处,现就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税法、条例及有关政策,下列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1.海南省人民政府琼府[1994]105号规定的免税补贴;2.政府特殊津贴;3.独生子女补贴;4.托儿补贴费;5.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除上述列举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外,其他补贴、津贴一律并入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误餐补助问题。误餐补助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外出而误过就餐时间,按规定标准发给的补助。对某些行业实行二班或三班制的企事业单位,以误餐名目发给工作人员的补助以及以误餐名目按出勤平均发放的出勤补助,应并入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代扣代缴手续费问题。代扣代缴手续费按税法第十一条规定执行,即: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对已按原规定支付的手续费不再追回,未付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对扣缴义务人所取得的代扣手续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过去规定与本文有抵触的按本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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