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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适用税收票证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6]55号

颁布时间:2006-03-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近期,部分基层单位向省局请示: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适用何种税收票证问题。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1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票证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税收票证明确如下:

  一、税款缴库凭证

  扣缴义务人代扣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向国库汇总缴纳税款时,必须填开纸质“税收通用缴款书”缴库,缴款书的“注册类型”栏填写“个体”。

  二、完税凭证

  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已在给储户的利息清单上注明所扣税款的数额,该利息清单视同完税证明,除特别规定外,不再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外籍个人等缴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后,需要开具完税证明的,应由纳税人持扣缴义务人开具的载有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额的利息结付清单,到当地主管国税务机关换开“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或“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

  三、 电子缴库凭证

  凡经省局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联合批准实行电子缴库的地区,在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后,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纸质“税收通用缴款书”,并生成电子缴库信息通过税库银联网系统办理缴库事宜。主管国税机关应将纸质“税收通用缴款书”第一联(收据)加盖“征税专用章”后交扣缴义务人,由其到开户银行加盖银行“转讫”章,作为扣缴税款凭证,第四、五联由开票税务机关留存备查,原由银行和国库使用的第二、三联由开票税务机关留存并定期销毁。税收(电子)转账完税证等各类完税证是纳税人用以证明纳税情况的完税凭证,严禁国税机关将各类完税证交付扣缴义务人作为扣缴凭证使用。

  对扣缴义务人未与国税机关联网不能进行电子缴库的,仍按原规定在缴款人、国库经收处(银行)、国税机关、国库等部门间继续传递纸质“税收通用缴款书”办理缴库,“税收通用缴款书”各联次的用途、传递程序和环节不变。

 

  二OO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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