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税所[2005]12号
颁布时间:2005-12-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管理,确保依法足额征收,现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1、实行查账征收办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按照我市现行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执行;从业人员的计税工资标准,按照我市现行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执行。
2、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年度终了时,汇总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同时计算应纳税款。
3、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二、企业(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也用于企业使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上述车辆若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并且能够在企业会计核算资料中正确划分的,对企业经营使用实际发生的支出部分,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从股东取得的所得中减除;对企业会计核算资料不能正确划分经营使用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不超过购买车辆价款的40%的金额从股东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三、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