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地税函[2006]59号
颁布时间:2006-05-16 11:36:38.000 发文单位:东莞地方税务局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6〕17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公务用车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扣除范围和标准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2〕1号,东地税发〔2002〕13号转发)的规定,按当地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委办发〔2004〕14号)的规定,公务交通费用补贴金额的标准如下:
职 级 | 金额(元/人月) |
正局(处)长 | 3000 |
调研员、副局(处)长 | 2800 |
助理调研员 | 2500 |
正科长 | 1800 |
主任科员、副科长 | 1500 |
副主任科员 | 1000 |
科员 | 800 |
办事员、见习期干部 | 500 |
职工 | 400 |
200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