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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地税[2006]21号

颁布时间:2006-02-20 15:42:18.000 发文单位:芜湖市地方税务局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现将安徽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6]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宣传培训,认真贯彻实施《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从制度建设、技术手段、管理规范等方面,系统、完善地提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目前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方式、方法,是个人所得税各项征管措施和规定的细化和结合,是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举措。各(分)局务必要高度重视,采取多种方式,突出个人收入档案制度、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以及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等重点,认真做好《办法》的宣传培训和贯彻落实工作。

  二、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完善高收入者税源档案管理体系

  今年起,各县(分)局应将辖区内上市公司,2005年度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大中型企业, “十大行业”(金融、电力、电信、保险、证券、石油、房地产、高新技术企业、外贸、外资企业等)的企业负责人,以及2005年度收入达到8万元以上的“八类人员”(医务人员、教师人员、广告人员、科技人员、营销人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等)以及除外籍个人外的其他高收入个人全部纳入高收入者税源监控体系,建立个人收入档案。档案应按照《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五条及省局工作要求建立和管理。其中2005年收入达到8万元以上的个人(个体工商户除外)以及目前已实行双向申报的重点纳税人,必须按月进行双向申报。各县(分)局应充分利用专项检查契机,认真做好高收入个人的个人所得税涉税信息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2006年7月10日前将上述个人的基础信息资料报送市局。并分别于每年7月10日和1月10日前将所确定的重点纳税人的半年和全年基本情况及收入、纳税情况通过《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基本情况汇总表》、《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汇总表》报送市局。同时对列入税源档案管理体系的高收入个人各县(分)局应实行动态跟踪管理,按月登记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电子台帐。

  三、加强演出市场及医疗机构内部承包个人所得税管理

  各县(分)局应加强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管理,从2006年起,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举办、主办、承办的演职人员在芜临时或一次性文艺演出的,市区各分局必须在每次演出前两日内,将文化行政部门发放的的演出活动批准件和演出合同、演出计划(时间、地点、场次)、报酬分配、支付方案等材料报送市局。演出前主办方或赞助方已向演职人员支付报酬的,还应当报送扣缴或申报缴纳税款凭证复印件。各县所属分局也应按上述要求上报各县局。

  针对目前我市部分医疗机构存在内部科室、部门由个人承包经营,医院收取一定数额或比例管理费用后其他收入归承包人所有,以及外聘医疗人员从事临时医疗活动的情况,各县(分)局要结合此次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对上述情况认真梳理,发现未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检查年限按承包或从事医疗活动开始时间追溯。对涉嫌重大偷税并达到移送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移送稽查局实施稽查。对通过专项检查发现的相关问题,各县(分)局应在今后的高收入行业个人所得税管理中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内容。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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