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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专项检查的通告

颁布时间:2006-06-07 13:53:26.000 发文单位: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推进依法治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9号)精神,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办理代扣代缴税务登记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已发生扣缴义务而尚未办理代扣代缴税务登记的,必须于2006年6月30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逾期未申报办理代扣代缴税务登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罚。

  二、进行代扣代缴自查补缴

  发生扣缴义务的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对本单位2005年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止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包括财政部门及本单位内部当期向职工发放的所有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收入)以及向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其它应税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自查,并于2006年7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自查补报表》和缴纳应扣未扣、已扣未缴税款。应扣未扣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罚。

  三、开展税务专项检查

  从2006年8月1日起,地方税务部门开展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专项检查。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履行扣缴税款义务,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罚。

  特此通告。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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