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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地税[2006]8号

颁布时间:2006-01-12 10:58:57.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健全税源监控体系,加强重点纳税人税源管理。完善重点纳税人税源管理网络,强化对金融、保险、证券、电力、电信、石油、石化、烟草、房地产、学校、医院、城市供水供气、公路管理、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个体私营企业、中介机构等高收入行业个人所得税管理;对年收入达到8万元以上的雇员纳税人和非雇员纳税人、股东投资者、个体王商户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人,应按照《办法》规定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和扣缴义务人档案,并定期对档案资料进行分析、评估,实行动态管理。各市地税局在每年7月15日和1月15日前,分别将所确定的重点纳税人的半年和全年基本情况及收入、纳税等情况,用 Excel表格的形式填写《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情况汇总表》 (表样见国税发[2002]115号)报送省地税局(税政二处)。

  (二)完善代扣代缴制度,规范征缴行为。逐步推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制度和全员全额管理,提高代扣代缴质量。各级地税部门要对代扣代缴税款总量前50位的单位实行明细申报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对已实行明细申报的纳税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应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其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对因需要要求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开具。

  (三)强化流动性税源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对从事演出、广告、讲课、医疗等行业的人员取得的应税收入,凡不能提供完整、具体的收入分配资料的, 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所得时,以支付总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核定征收率代扣代缴税款;或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按20%的核定征收率代扣,1个月内进行税款结算,多退少补。

  (四)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征管质量。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与国税部门的配合,做好缴纳增值税个体工商户应纳税经营额的核定工作;要加强与公安、工商、劳动、文化、房管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及时掌握纳税人相关信息,形成健全的协税、护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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