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安徽省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和不征税项目的通知

皖财税法[2004]265号

颁布时间:2004-04-20 11:26:46.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和不征税项目的通知》(财税[2004]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