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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函[2005]291号

颁布时间:2005-08-03 13:17:1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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