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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个[1998]290号

颁布时间:1998-10-13 14:00:21.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全省个人所得税会议讨论,现将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外省市驻我省境内办事处任职或受雇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问题

  外省市驻我省境内办事处任职或受雇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来源于我省境内的所得,应按照辽地税[1997]70号文件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执行。

  二、关于财产租赁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费用扣除顺序问题

  (一)上述四项所得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以上的,其有关费用按照下列顺序扣除:

  1、依照税法规定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

  2、取得所得过程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印花税;

  3、房屋租赁过程的修缮费、特许权转让过程的中介费。

  (注:此款被《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02]66号)废止)

  (二)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劳务收入按照国税发[1998]13号文件规定的费用扣除顺序扣除。

  三、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

  (一)个人购买企业自办发行或委托银行发行的各类债券取得的利息,以及职工从企业内部取得的集资利息,以还本付息日和兑付集资利息日所适用的扣除率扣除后的余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从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以企业董事会公告分配股息、红利方案所确定的兑息日为纳税人对股息、红利拥有所有权日,并按照该日所适用的扣除率扣除后的余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企业为职工个人投保短期一次性返本人身险征税问题

  企业为职工个人投保人身险,属于职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性质所得,按照下列原则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投保时,职工个人取得相当于保费利息的部分按照“一次性数月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并且换算成含税所得由投保企业负担。

  (二)返本时,如果本金计到职工个人名下,按照“一次性数月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如返给企业抵减原支出项目则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关于改制企业税后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买断企业的产权后,如企业营业执照未改变原来的国有或集体所有制性质,对买断企业产权的个人领取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税后利润用于个人消费和个人支出的部分,按照“一次性数月奖金”的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关于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贷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贷属于违法经营行为,在有关部门未能取缔、没收其非法收入的情况下,为调节个人收入水平,按照以下原则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贷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贷时支付给储蓄人的利息,属于揽储性质的收入,按照其它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吸储人代扣代缴;

  (三)村办吸储放贷机构按乡镇企业对待,其支付的利息按本内容第二条办理。

  七、关于财产转让过程中“合理费用”扣除范围的具体解释问题

  财产转让过程中的合理费用的扣除范围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即卖出财产时需要缴纳的省级以上物价部门、财务部门规定收取的规费以及税务部门依法征收的各项税费。

  八、关于省以下各级政府对个人、企事业单位或组织的各种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省以下各级政府对个人、企事业单位或组织的各种奖励是个人偶然性质的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各项规定一律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前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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