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06]208号
颁布时间:2006-07-19 09:39:41.000 发文单位: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健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体系,强化代扣代缴各项制度的落实
各级地税机关要从健全代扣代缴网络入手,不断强化代扣代缴各项制度的落实。督促扣缴义务人按规定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薄,正确反映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情况,提高代扣代缴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自觉性。一是要不折不扣地继续贯彻现有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办法,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完善提高;二是要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宣传,对重点扣缴单位进行业务培训,使其明确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三是要及时与扣缴义务人建立代扣代缴关系,发放代扣代缴税款证书;四是积极推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充分利用电子表格形式采集代扣代缴明细资料,对每个扣缴义务人建立征管档案;五是要加强对扣缴单位代扣代缴情况的检查,特别是对重点行业、长期零申报单位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严格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建立重点税源监控体系,强化对独立纳税人的征收管理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重点纳税人、独立纳税人的税源监控,以了解和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为前提,以建立个人收入档案为目标,区分不同类型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多管齐下,实行综合管理。一是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制定一些分行业的单项管理办法,细化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强化征管。特别要积极研究制定对高收入行业、企业的源泉控管办法。二是加强部门协作,逐步建立重点纳税人监控管理社会信息网络。积极主动加强与当地工商、公安、银行、土地等部门的联系协调,及时获取监控对象经营活动和取得收入等方面的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化为依托的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监控管理系统。三是逐步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对每个纳税人的个人基本信息、收入信息和纳税信息建立档案,并对其实行动态管理。
三、优化纳税服务体系,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
坚持不懈地做好个人所得税法的宣传解释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对个人所得税征管中的热点、焦点、难点、重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宣传实效。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