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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6]141号

颁布时间:2006-12-26 11:16:02.000 发文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通知》第一条第五款对采取附征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附征率一律按照5%的应税所得率换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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