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个[2007]415号
颁布时间:2007-11-05 09:57:55.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贯彻依法治税原则,落实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要求,也是准确、有效地为纳税人提供完税证明的保证。为了进一步提高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率和申报准确率,推进个人所得税信息化建设,继续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现将全市开展代扣代缴单位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自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查的范围
参与此次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自查的单位包括北京地区负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所有扣缴义务人。
二、自查的内容
扣缴义务人对本单位2007年度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数据信息逐月认真核查,对申报不完整或申报有错误的内容及时进行纠正。重点对以下情况进行检查:
(一)是否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个〔2006〕414号)文件的规定按月进行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有无漏报人员或少报收入的现象。
(二)纳税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填报是否正确。
(三)扣缴义务人的基础信息有无发生变更。
(四)申报数与入库数是否一致。
(五)其他申报不完整或申报有错误的内容。
三、自查的目的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通过此次自查,应确保上传给税务机关的明细申报数据以及纳税人的基础信息均是完整、准确的,缴款金额与申报金额一致。
四、自查工作时间安排
自查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2007年11月15日至2007年12月20日,为扣缴义务人自查阶段;第二阶段,2007年12月20日至2007年12月31日,为各局自查工作后续管理和总结阶段。
五、自查工作要求
(一)各局要高度重视此次自查工作,认真组织本辖区内的单位开展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自查,为扣缴义务人做好自查工作的宣传和辅导。
(二)扣缴义务人在自查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主管税务机关要积极为纳税人解决,保证自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自查结束后,各局要利用税收管理员平台对明细申报数据进行认真核对,对未申报和申报不准确或申报不实的代扣代缴单位进行约谈,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各局在自查中发现的超越本局权限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报告。
(五)2008年1月10日前,各局将自查工作总结上报市局。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