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函[2007]183号
颁布时间:2007-11-05 09:22:30.000 发文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各基层局: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97号)精神,现对我局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全员全额申报信息化系统的启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1092号)的部署和要求,市局决定在“大集中”项目上线的同时,启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实施工作,逐步在全系统推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
目前我局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提供了两种途径,一是应用总局开发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以下简称代扣代缴系统)采集明细数据,二是利用光电扫描纸质申报表采集明细数据。从试点情况看,光电扫描更适合于员工较少的扣缴单位,因此,各征管局应广泛推广应用代扣代缴系统,要求网上报税单位全部使用代扣代缴系统,其他有计算机的单位原则上也应使用代扣代缴系统。新的征管系统启动后,如果扣缴义务人不进行明细申报,将无法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必须做好代扣代缴系统应用的培训工作。
二、特殊情形的处理
根据我局征管实际情况,使用光电扫描且当期没有个人所得税的单位,可仅要求单位法人(或负责人)进行明细申报;建筑业单位实行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人员,暂不实行明细申报;上市公司向二级市场股东发放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由上市公司汇总申报,暂不实行明细申报(申报单位的填报规则见附件);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统发工资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部分暂不进行明细申报,只申报所扣缴各单位的汇总情况,财政部门本单位和由财政统发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按月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凡个体工商户当月有代扣代缴从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应当进行明细申报,若当月无税,则该业户无需申报代扣代缴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若扣缴义务人与其税务代理机构共同使用该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系统,为防止重复申报,保证申报的准确性,税务代理机构可选择介质申报。
使用代扣代缴系统的网上报税单位,在网上报税信息管理系统的“查询打印”功能模块中打印需报送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使用代扣代缴系统的其他单位,在代扣代缴系统“查询统计”的“查询申报表”中选择《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进行打印,可以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的第一页和最后一页。
三、外籍人员的管理编码规则
为加强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外籍人员一律实行登记管理。代扣代缴系统在提供外籍人员实行扣缴申报的同时就实现了外籍人员登记管理的功能,因此各局应要求有外籍人员的单位尽可能使用代扣代缴系统。外籍人员管理编码规则为:外籍人员所在扣缴单位的纳税识别号+三位顺序号(有序排序:001、002、003……),外籍人编码为18位,不足位数的在编码前补零,实行一人一码,每一编码不得重复使用。
附件: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汇总申报信息填报规则一览表(略)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