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发[2006]89号
颁布时间:2006-08-25 09:01:42.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外籍人员应税所得申报异常实行纳税约谈制度的试行规定》(鲁地税发[2002]31号)下发以后,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实践,创造性地开展纳税约谈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外籍人员应税所得申报异常实行纳税约谈制度的试行规定》,进一步规范纳税约谈行为,提高纳税约谈质量,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约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约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主管地税机关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约谈行为,提高纳税约谈质量,促进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籍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取得应税所得,具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地税机关。
第四条 主管地税机关根据日常征管工作掌握的各类信息,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进行详细审核分析后,认为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确定为纳税约谈对象。
(一)每月申报的工资薪金收入明显偏低的,主要包括:
1、对取得或应该取得的收入未申报或零申报的;
2、申报的工资薪金收入与同国籍(地区)、同行业、同职务、同投资规模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水平相比存在较大差异的。
(二)本期应纳税额与上期或以前年度同期相比存在异常变动的;
(三)年平均工资薪金增长异常的,主要包括:
1、年平均工资负增长的;
2、年平均工资增长低于任职企业整体平均增长水平的。
(四)在华停留时间与地税机关掌握的时间不符,居住时间计算不准确的;
(五)申报的应税所得额不完整,境外取得的应税收入和其他兼职单位支付的应税收入没有合并申报的;
(六)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或董事长、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或名义上不担任企业直接管理(机构、场所)职务,但实际上从事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仅以董事费名义或分红形式取得收入,未申报其从事管理职务所取得收入的;
(七)存在其他异常现象,主管地税机关认为需要进行纳税约谈的。
第五条 主管地税机关在收集整理外籍人员“一人一档”基础资料以外,还要收集以下资料:
1、派遣机构、单位开具的外籍人员工资证明(包括奖金、津贴证明资料)或派遣机构、单位委托在中国注册的有资格从事涉外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外籍人员收入证明,外籍人员所在企业的涉税信息;
2、公安、劳动部门掌握的外籍人员出入境记录、就业登记、车辆登记、居留暂住等相关信息;
3、外籍人员的工作经历、境外企业担任职务、境外工资收入以及家庭情况。尤其是纳税人个人爱好以及其他个人消费方面的情况,包括住房、交通工具等;
4、外籍人员原国内居民的收入及消费水平,不同职务、不同岗位的薪酬支付标准;
5、外籍人员派遣单位所在国基本工资标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资料;
6、外籍人员在派遣单位、境外关联企业或其他公司兼职等方面的经济来源;
7、外籍人员在企业报销的各种费用凭证;
8、对方国家(地区)税务机关开具的外籍人员完税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
9、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的各类资产和投资;
10、其他需要获得的资料和信息。
第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对纳税人基础资料及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收集的资料进行分析,存在第四条规定情况的,确定为约谈对象。
第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根据掌握的信息资料制作约谈提纲,并做以下准备工作:
1、初步确定约谈的时间、双方参加约谈的人员、地点、方式及方法;
2、针对发现的疑点拟定约谈的重点和思路,确定提问的主要问题及顺序;
3、整理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性文件,包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可能产生的处罚结果;
4、针对外籍人员的文化背景注意约谈及技巧,提前设计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
第八条 主管地税机关确定约谈提纲后,应及时向县(市、区)以上地税局(分局)提出约谈请示。经分管局长批准以后,可以视情向纳税人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将约谈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事项通知纳税人。需要纳税人准备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在通知书上注明。
第九条 与纳税人约谈应至少有两名税务人员参加。税务人员可以与纳税人依法委托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约谈的主要内容有:
(一)确认被约谈人的身份。询问其姓名、年龄、工作单位、职务等基本情况,可以要求被约谈人出示护照、通行证、返乡证等证明其身份的证件。纳税人委托代理人参加约谈的,必须要求代理人出示其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
(二)询问被约谈人的纳税情况。包括询问其境内、外收入或所得、纳税情况,境外所任职务,境外所在国收入标准、同行业等类似情况收入标准、支付的境内外各类保险费、个人所得税是否由雇主负担等情况;
(三)税务人员可以就审查比对中发现的疑点或问题,要求纳税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解释;
(四)告知纳税人负有的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其应承担的税收法律义务及责任;对于向税务机关提供虚假资料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申报收入如有不实行为的,税务机关将根据双边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进行税收情报交换,如有欠税行为的,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通知公安机关阻止其出境;
(五)其他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与纳税有关需要进行询问的内容。
第十条 参加约谈的税务人员要认真审阅纳税人或者代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要求做好税务约谈记录。约谈纪录需要双方签字的,应将约谈记录交参加约谈的纳税人或者代理人、税务人员审查并签字。
第十一条 本办法使用的《税务约谈通知书》、《税务约谈记录表》按《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外籍人员应税所得申报异常实行纳税约谈制度的试行规定的通知》(鲁地税发[2002]31号)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约谈对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接受税收约谈的,主管地税机关与纳税人协商后,可重新确定约谈时间。
第十三条 参加约谈的税务人员在实施约谈时应做到合法公正、有理有据、文明礼貌,不得威胁、引诱纳税人,不得为纳税人设应税所得申报底线。
第十四条 约谈人员对约谈过程中获取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泄漏纳税人信息的,主管地税机关视情况对其进行处分。
第十五条 对于经过约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主管地税机关要督促纳税人依法重新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第十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纳税约谈后对同类型、同国籍的外籍人员进行延伸管理,对认为存在类似税收问题的外籍人员通知其进行纳税约谈或重新申报应纳税所得。
第十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外籍人员重新申报后仍存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再次对其进行税收约谈。
第十八条 对已进行纳税调整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要按照规定及时补充外籍人员税收管理档案内容。
第十九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约谈管理及程序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